投稿自宸溦

第四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中的基本法。

一、适用范围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

(2)由海关负责征收及代征的税种,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直接适用税收征管法。

(3)国际税收条约、协定同税收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税收立法权: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税务管理权: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税款征收权:(1)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2)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税务检查权: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定标准对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如罚款等

其他权利:在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上诉权等

(2)义务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2.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要求保密权

(2)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

(3)税收监督权

(4)陈述权、申辩权

(5)其他: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2)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代扣、代收税款

(3)接受税务检查;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