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自宸溦

第三节 行为类税收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和税目

1.征税范围分类

采取正列举方式列举了 14 个明细税目。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

2.征税范围特殊提示

(1)技术合同征税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2)买卖合同征税范围:

①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提示: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②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3)借款合同征税范围:

①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②不包括:同业拆借合同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与企业 / 个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4)运输合同征税范围: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和客运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征税范围:

①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②不包括:再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6)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转移”书据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所签订的书据。

(7)营业账簿征税范围:仅包括:记载资金(即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的营业账簿。提示: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3.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税率

0.05‰、0.25‰、0.3‰、0.5‰、1‰共五档。

提示:印花税的税率不要求同学们记忆,考试中会作为已知条件给出。

3.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类:

①“价”和“税”的处理: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均不包括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如果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价款和增值税“未分别列明”的,按价税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营业账簿——“只征一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没有变动时,不再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纳税。

(3)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税不予退还。多贴税票,不予退税。

(四)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3)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4)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6)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7)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8)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2.特定情形免税

(1)单据免税。对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2)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5)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6)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8)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委托代理合同免税。

(9)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环境保护税

(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1.纳税人

在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目及计税规则

环境保护税采用“从量计征”方式。

提示:噪声应纳税额计算的特别规定: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