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自宸溦

第二节 车船类税收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

(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1.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为应税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二)应税车辆、船舶

1.六大类税目

(1)乘用车。

(2)商用车,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是指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提示:征税范围不包括拖拉机。

(5)摩托车。

(6)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年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的月份数

(四)税收优惠

1.免税车船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3)依法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4)对使用新能源车船(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车船税。

(5)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符合标准的乘用车辆,指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纳税申报

(1)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二、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是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为应税船舶负责人。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二)免税船舶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警用船舶。

(3)依法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4)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5)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6)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8)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

从“量”计征,采用定额税率(元 / 净吨),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包括:

(1)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互惠待遇条约或协定的应税船舶

2.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

(1)计税依据为船舶“净吨位”。

(2)计算公式:

一般船舶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税率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税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