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自宸溦

第二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纳税人的分类和对应的征税对象及税率

我国采用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税率:25%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

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税率: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征税对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税率:20%(实际减按 10%)

(二)境内外所得的界定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来源交易活动或劳务发生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来源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来源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

三、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 / 抵免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可理解为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税法口径的利润”,基于“税法口径的利润”再计算出应纳税额。

(2)既然是“税法口径的利润”,可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将税法口径收入减去税法上允许扣除的项目,得到“税法口径的利润”,这叫“直接法”;也可以从“会计利润”出发,针对各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到调整后的“税法口径的利润”,这就是“间接法”。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可采用“直接法”及“间接法”计算: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整减少项

四、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和应税收入

(一)收入的形式和范围

(1)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各类收入的具体范围:

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各类货物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各类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包括房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问题: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取后不会计入企业的收入,而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各类收入的具体规定

1.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定

商业折扣 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 为鼓励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早付款(偿还货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或发生的退货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 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各类收入确认的时点

提示:关注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日期;而捐赠收入是按照“实际收到”日期。

五、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政府收费”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取得的,由政府部门指定专门用途,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可作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运用社保基金取得的投资收入;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和股权基金投资收益

(二)免税收入

1.下列列举范围内的债券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提示:对企业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提示: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 ~ 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

提示: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照常征税。

问题: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

答: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对应的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内,但在税法上给予税收优惠,收入无需交税,同时对应的支出也允许扣除。

六、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工资、工薪支出及人工相关费用

1.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提示: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加班费等与员工任职受雇有关的都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

扣除方式:限额扣除。

提示:“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一定要分别计算,千万不可将三项经费合并在一起计算。

3.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提示: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仅限于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的才可以扣除。为部分员工,例如“为部分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4.其他

(1)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据实扣除。

(2)劳动保护费准予据实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

扣除方式:限额扣除。

1.一般情形下的扣除标准和限额

下列两个标准取孰低,作为税前扣除的限额:

(1)实际发生额的 60%

(2)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视同销售收入

提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有特殊规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即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2.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筹办费在税前扣除。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方式:限额扣除。

计算限额的基数仍然是“销售(营业)收入”,其范围同业务招待费部分。

提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如果是分别给出的,那就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四)公益性捐赠

扣除方式:一般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目标脱贫地区公益性捐赠据实扣除。

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一般情况下,未通过规定单位,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扣除标准

一般公益性捐赠 限额扣除:

(1)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向在未来三年内结转扣除。提示: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

目标脱贫地区公益性捐赠 据实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仍然需要符合一般公益性捐赠中“通过规定单位”的规定

3.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

(1)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符合公益性捐赠规定的,同样适用上述扣除政策

(2)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包含在公益捐赠票据金额中的,允许按上述规定扣除;未包含在票据金额中的,作为企业的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五)租赁费用、借款和利息费用

1.租赁费用

经营租赁方式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方式 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借款费用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准予在当期扣除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当期扣除

3.利息支出

(1)借款利息支出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2)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3)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对应的借款利息不予扣除。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负担,不得扣除

(六)其他扣除项目

1.税金

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或缴纳的增值税不可扣除,其余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均可按规定扣除。

提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购进货物、服务等时所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即进项税),也不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损失

(1)扣除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各类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等。提示:企业因违法、违规、犯罪等行为造成的罚金、罚款、没收、拆除等造成的损失不得扣除。

(2)扣除金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

(4)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3.汇兑损失

准予扣除。

4.资产的相关费用

折旧摊销、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5.专项资金

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总分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提示: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8.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劳动保护费等。

七、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项目

“所得税及税后分配”企业所得税税款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

“处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提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拆除违章建筑等造成的损失

“赞助赠与”超标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准备金”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利、租、特、管”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无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

(一)税务上“亏损”的概念

税务上亏损的概念,即为“税法口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负数时的金额(取绝对值)。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后计算出的结果,若大于零,为“应纳税所得额”;若小于零,则为税务口径的“亏损”。

(二)亏损弥补的规定

1.结转弥补年限

一般企业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2.境外亏损不得境内弥补

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九、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不得扣除的情形

(1)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提示:仅限于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房屋、建筑物可计算折旧扣除。

(2)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5)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计税基础

提示:外购、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固定资产类似,后续不再赘述。

3.扣除方式

(1)折旧计算方法:直线法。

提示: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扣除折旧,见“税收优惠”部分。

(2)折旧开始时间——“次月”: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电子设备 3

(4)企业应合理确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概念

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扣除方法

(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最低折旧年限规定: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三)无形资产

1.不得扣除的情况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重复扣除)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 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3.扣除方式

(1)摊销计算方法:直线法。

(2)摊销年限:一般情况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扣除

(五)投资资产

对外投资期间 不得扣除(不得计提摊销和折旧等)

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准予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成本的确定方式: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为购买价款

(2)非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为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十、境外税额的抵免

境外许多国家 / 地区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在境外国家已经缴纳过的境外所得税,可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但抵免是有限额的,这个限额就是由境外的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和规定而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十一、税收优惠

提示:其中“免税收入”已在第二部分——收入的确认中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中学习,此处不予赘述。

(一)减计收入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1)以规定的目录范围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2)2019 年 6 月1日至 2025 年 12 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所得”的减免

1.享受所得减免的项目

免税

(1)农、林、牧、渔项目,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2)“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股权、债权投资所得:

①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②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3)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4)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的所得。

(5)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65 纳米(含)、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分别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十年免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5 年免税,接续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多扣”扣除额

提示:多扣扣除方式的税收优惠属于整个税收优惠部分的重点,在考试中会经常出现。

1.加计扣除

a.研发费用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月 1日起按照下列方式加计扣除:

(1)计入当期损益的:按 100% 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摊销扣除。

提示:下列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b.安置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 100%

c.基础研究投入

(1)自 2022 年 1月 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允许按 100% 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基础研究的资金收入,免税。

提示: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企业应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2.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所有类型企业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提示:本政策适用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目前适用于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可采用下列方法加速折旧:

(1)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情形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

抵多少 :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在什么时点抵扣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抵免“应纳税额”

适用情形 :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抵多少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税率的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其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减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 20%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特殊类型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西部大开发”) :15%

十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练习

基本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①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②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整减少项-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 / 抵免税额。

十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及纳税年度

1.预缴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提示: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纳税年度

(1)一般情况:为公历 1 月1日至 12 月31日。

(2)年中开业、终止经营的情况: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的,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提示: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无机构场所或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

1.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提税率(10%)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在重组行为中一定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从所得税角度,为各类重组行为设定了两个最基本处理原则,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十五、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方

1.关联方定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关联方交易,应按照下列合理的方法进行: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其他特别纳税调整制度

1.受控外国企业税制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 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资本弱化税制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 5∶1

(2)其他企业,为 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一般反避税制度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关联方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时效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2)调整时限:10 年内。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 6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的利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

(3)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企业所得税实战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共有 37 张表单,分为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填写表格时从最末级的表单开始依次往上填写。例如在调整工资薪金相关的成本费用时,首先要填写二级附表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企业计提并发放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明细费用填进表格,并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做对比,将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最终得出的调整金额数据填在一级附表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纳税调整明细表》用来汇总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的调整结果,并将最终的结论性数据汇总至主表中。主表通过表格间内嵌的公式计算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