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自宸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学完普遍征收、环环征收的增值税,接下来要学习仅选择少数消费品且仅在单一环节征收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消费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部分商品的消费。因此,除了学习消费税的计算以外,哪些商品要交消费税,要在哪个环节征税,是需要解决的两大问题。

一、税目

1.现行15个消费税税目

(1)烟

(2)酒

(3)高尔夫球及球具

(4)高档化妆品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高档手表

(7)小汽车

(8)摩托车

(9)游艇

(10)鞭炮和焰火

(11)成品油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涂料

(15)电池

二、税目和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一般征税环节——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除在零售、批发环节纳税的消费品外,一般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及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1.生产和进口环节

(1)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对外销售时纳税

(2)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

提示: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委托加工,受托方按销售自产产品处理:

a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后)委托方收回的后续税务处理

(三)特殊征税环节——零售环节

1.金银首饰——“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金银首饰具体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含镀金和包金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提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发生零售情况,缴纳消费税。

(2)具体核算要求: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例如,某商店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镀金首饰”,未分别核算,按全部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超豪华小汽车的定义: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 130 万元及以上。

提示: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仍然正常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为直接将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四)特殊征税环节——批发环节

1.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卷烟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仍然正常缴纳消费税。

(2)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的,属于批发环节内调拨,不征收消费税。只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企业,才加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2.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率和计征方式

两种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应三种计征方式(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比例税率 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征收 卷烟、白酒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价外费用:与增值税中价外费用的规定相一致,除个别除外项目外,以各种名目向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计入销售额。

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从价计征的部分+从量计征的部分

(二)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卷烟、白酒和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

2.“换、投、抵”

纳税人用于以下用途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1)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投资入股

(3)抵偿债务

3.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以旧换新

(1)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提示:同增值税中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销售额的规定一致。

(2)其他消费品以旧换新——按新货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三)特殊情形下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等环节,如果没有“销售额”,也没有可以参考的价格,则需要按照一定标准组成出来一个销售额,这就是消费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虽然在在增值税部分已经讲述过,但是在消费税中,自产自用、进口、委托加工三个情形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却略有不同。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时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消费税的“非应税”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自产自用情形应缴纳消费税的,按照如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①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如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①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如果题目中给出的是加工费的价税合计或者含税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3.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直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都需要按照顺序确定销售额,但是进口环节无须按顺序,直接找“组价”,但是此“组价”非彼“组价”。这里应该是用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

(1)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了避免造成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额在特定范围内允许扣除,但仅限于特定范围内,不在下列范围内的不允许扣除。

1.扣除范围

(1)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范围: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⑨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与外购基本一致,此处不再重复。

2.扣除金额

(1)外购应税消费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款。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当期生产领用的应税消费品所对应的已纳税款进行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示:除委托加工情形之外,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

(二)纳税地点

一般销售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三)纳税申报表

自2021年 8 月1日起,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