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自宸溦

(六)按差额确定销售的项目(“差额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允许扣除买入价。销售额 = 卖出价 - 买入价.提示: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一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旅游服务:允许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允许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适用于一般计税 的土地价款方法的)

提供建筑服务:允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适用于简易计税)

经纪代理服务:允许扣除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航空运输:不包括(允许扣除)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允许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提示:“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均应以收取的全部收入(贷款服务中为收取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额,无任何扣减的规定。

七、一般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凭“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和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和道路通行费发票。

提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的抵扣规定见下面“购进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2.允许抵扣进项税的特殊规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客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3% 征收率的专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或金额)×扣除率扣除率一般情况下为 9%

问题: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

解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而应该采用计算抵扣的方法,用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不含税),乘以扣除率 9%(或 10%)。

例题:2023 年 9 月,甲食品零售商店(一般纳税人)从农户处收购玉米,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 1000 元。收购后将其加工成包装精美的即食型精细玉米早餐粉对外出售。已知玉米适用 9% 增值税税率,玉米早餐粉适用 13% 增值税税率。计算甲商店收购玉米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可抵扣的进项税=1000×10%=100(元)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因“用途”不可抵
用于这些项目,在下一个环节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或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终结,根据增值税环环抵扣的特点,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因“非正常损失”不可抵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和该不动产或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和正常生产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三)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发生了不可抵扣的情形,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已不再能够抵扣,须从当月进项税额中扣减,这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1)购进货物或劳务、购进服务,已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将应转出部分直接转出;无法确定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2)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了“转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转出”金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资产净值率=资产净值÷资产原值)公式变形后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八、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其中,当期进项税额需要考虑进项税额的转出。

2.上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

上期末留抵税额,指的是上期“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为负数的部分(绝对值)。上期留抵税额可结转到下一期间继续抵扣。

九、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自2019 年 4 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22 年 4 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十、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情形——3%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 3%。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还有免税政策

(二)特殊情形——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

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提示: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销售旧货

提示:销售旧货的情形下不得放弃减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8 月销售一批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取得含税收入 2.06 万元。甲公司应买方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甲公司此业务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此题考查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计税下应纳税额的计算。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适用 3% 的征收率,减按 2% 征收。但题目给出已知条件,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表着甲公司放弃了减税,正常按照 3% 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06÷(1+3%)×3%=0.06(万元)。

(三)其他特殊情形

1.适用于5%征收率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卖房”“租房”“劳务派遣”。

(2)其他个人出售住房

购买年限<2年:全额

购买年限≥2 年:北、上、广、深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其他情形,免征。

提示:深圳市自 2020 年 7 月15日起、上海市自 2021 年 1 月22日起、广州市 9 个区自2021年 4 月21日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 2 年调整到 5 年。

2.适用于0.5%征收率的情形

自2020 年 5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改为按 0.5% 征收增值税。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提示:

(1)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十一、进口货物和扣缴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取得了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后,允许作为国内内销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计算公式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其中: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简称为“进口组价”)

①不征收消费税的一般货物: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②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从价消费税为例):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扣缴计税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增值税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十二、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具体包括“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处理。

免抵退税和免退税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跨境应税行为:

①免抵退的计税依据:

a.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b.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实际运输收入

c.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②免退的计税依据:

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对外销售(出口)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即出口需要征税)

部分企业适用出口既不免税也不征税。

(四)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基本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十三、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免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0)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7)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0)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1)个人转让著作权。

(2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5)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服务,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管道运输服务。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3)软件企业。

(四)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标准的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无须预缴税款。

(4)适用于上述免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项目的减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五)扣减税款规定

(1)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 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2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上浮 20%。

十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行为

一般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特别注意: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申报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日、5日、10 日、15日、1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2.税款缴纳时限

(1)以 1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2)以 1日、3日、5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的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 5 000 ~20 000 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300 ~ 500 元(含本数)。

提示:达到起征点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十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

1.适用范围自2021年 1 月21日起,在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2.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为“电子专票”)

(1)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2)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 12 位。3.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的衔接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 UKey 开具发票(免费发放)。

4.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和开具

(1)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2)纳税人开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3)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十六、增值税实战篇

(一)办税服务平台

在实务中,纳税人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行为都是通过金税系统完成的,金税系统由各类子系统构成,其中最主要的监管系统包括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有部分进项税额需由纳税人自主计算并记账,在申报时根据计算金额填写相应表格,电子税务局不会在申报时“验证”这类进项税额,例如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火车票,其进项税额由财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申报时填入“附列资料二”8b栏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概览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合并附加税费申报表后共有 7 张申报表,其中纳税人必须填写的申报表共 4 张,主要采集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相关的数据,并由此计算出纳税人本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金额,若纳税人有加计抵减等特殊事项则按需选填其余 3 张申报表。